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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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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上午,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以集体学习研讨形式,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会议指出,这次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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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我国宪法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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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只有不断地、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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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宪法总纲领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能够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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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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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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