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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栏

第一节 演出监督专业(三级演出监督评价条件)

二、三级演出监督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理论知识及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舞美和演出规律。

3.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水平,能独立完成文艺单位和专业剧院(场)的大、中、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排练、演出组织实施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作品排演中,能监督完成大、中、小型作品各1部,或中、小型作品各2部以上,并公开演出。

(2)在其他作品排演中,能监督完成大、中、小型作品各5部以上,并公开演出。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监督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奖1次。

2.监督的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监督的新作品,有2部公开演出各20场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4.监督的剧(节)目公开演出累计50场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排演剧(节)目、艺术活动演出监督方案,能展现较高的监督管理水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7-24 14:00:3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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