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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栏

第一节 演员专业(三级演员评价条件)

二、三级演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资历年限相应缩短2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表演技巧,基本功扎实。

3.有较高的表演水平,符合下列条件:

1)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

2)在专业文艺单位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5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获省级以上表演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在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3.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中型或4部小型剧(节)目各演出超过30场,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创造角色体会1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影视片段或舞蹈、声乐、戏曲、舞台剧表演片段,能展现较高表演水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7-24 13:00:5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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